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被许可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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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