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