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证书管理第十二条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