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适用范围和有效起止日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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