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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