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