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保险人、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