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保险人、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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