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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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