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保险联合体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银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业务分析报告以及与境外再保险交易情况。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