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联合体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银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业务分析报告以及与境外再保险交易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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