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等有关制度的要求。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费以其总公司直接授权的额度为限。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