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准确、足额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在有关精算规定责任准备金下,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在评估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保险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准确、足额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在有关精算规定责任准备金下,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在评估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