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准确、足额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在有关精算规定责任准备金下,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在评估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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