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三十一条

应再保险分出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进行赔案的理赔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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