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将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再保险分出人。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人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人应当将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再保险分出人。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人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