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将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再保险分出人。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人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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