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恪尽职责,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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