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恪尽职责,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信誉和合法权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