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二十六条

直接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总公司统一办理,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 (二)设立独立的再保险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1亿元的,应配置不少于3名独立于直接保险业务的专职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3亿元的,前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 (三)建立完整的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和独立的分入业务信息系统模块,并与财务系统自动对接,实现分入业务与直保业务的独立管理; (四)制定合理、详细的年度分入业务发展计划。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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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