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建立再保险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再保险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定重大赔付案件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确保发生重大赔付时及早识别和应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