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业务经营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建立再保险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再保险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定重大赔付案件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确保发生重大赔付时及早识别和应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