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建立再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再保险业务合同文本、账单、赔案资料及相关往来文件资料,及时进行电子化处理并存储到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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