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章 业务经营第十八条保险人应当建立再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再保险业务合同文本、账单、赔案资料及相关往来文件资料,及时进行电子化处理并存储到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