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再保险保费,再保险接受人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赔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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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