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应加强再保险合同管理,及时完成再保险合同文本或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的签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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