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