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