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通用能单位有漏报、迟报、虚报、拒报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数据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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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