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交通用能单位有漏报、迟报、虚报、拒报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数据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