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交通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