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通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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