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交通用能单位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六条
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等。 鼓励交通重点用能单位以外的其他交通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加强本单位能源管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交通用能单位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等。 鼓励交通重点用能单位以外的其他交通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加强本单位能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