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交通用能单位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三条禁止购置、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不得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