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加强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机构建立节能监测体系,通过节能检测机构提供的节能检测结果,获取节能监测数据。 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结果,并对所提供的数据负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加强节能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机构建立节能监测体系,通过节能检测机构提供的节能检测结果,获取节能监测数据。 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结果,并对所提供的数据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