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加强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机构建立节能监测体系,通过节能检测机构提供的节能检测结果,获取节能监测数据。 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结果,并对所提供的数据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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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