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外航为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申请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航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双边航空运输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获得相应经营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资格; 2.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3.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 4.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外航销售代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资格; 3.与外航直接签订销售代理合同; 4.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所在国依法注册。注册地应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地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应在互惠基础上适用本管理规定; 2.过去三年的经营状况良好; 3.符合计算机订座系统运营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4.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设用于存放外航销售代理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在中国境内进行预订和出票的销售代理信息、航班信息、旅客信息等销售数据的备份查询系统。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