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外航经过民航局许可,可以委托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并使用该外航票证销售以下国际客票: (一)含由其实际承运的中国境内和境外间国际航段,但不包括未与中国航空承运人实施代码共享的国内航段的国际客票; (二)经过批准的与中国航空承运人或其他外国承运人代码共享的国际客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外航经过民航局许可,可以委托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并使用该外航票证销售以下国际客票: (一)含由其实际承运的中国境内和境外间国际航段,但不包括未与中国航空承运人实施代码共享的国内航段的国际客票; (二)经过批准的与中国航空承运人或其他外国承运人代码共享的国际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