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参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不适用本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参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