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外国系统提供商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拒不配合检查备份查询系统以及其他相关系统,或其他形式监督检查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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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