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章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履行所规定的行为规范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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