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是指有权在我国和外国之间从事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航空承运人。 (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以下简称外航销售代理)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取得国际航空运输客运销售代理业务资格,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从事客票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三)计算机订座系统是指能够为销售代理提供包括航空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座位、票价和定价规则信息,并可通过该系统进行客票预订或出票的计算机系统。 (四)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外国系统提供商)是指能够提供前项所规定服务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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