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旅客个人隐私等信息及相关材料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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