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外航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伪造和冒用许可证的,由民航局按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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