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外航销售代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将许可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外航销售代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