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外国系统提供商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擅自为外航销售代理提供直接进入和使用其系统服务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该外国系统提供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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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