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遵守以下行为: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平地显示计算机订座信息; (三)完整、准确地显示接入信息,不得擅自修改接入信息; (四)实际接入地点与许可证许可地点相符; (五)保证所备份信息的准确、完整; (六)公平地推广承运人的产品; (七)不得擅自为销售代理接入该系统; (八)不得以暗扣、低于服务成本价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引导销售代理使用其计算机订座系统; (九)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