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外航应当向其销售代理提供由外航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并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外航销售代理开展外航销售代理业务时,应当将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获得许可证的外航应当向其销售代理提供由外航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并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外航销售代理开展外航销售代理业务时,应当将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