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六条
依法颁发的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外航名称; (二)外航销售代理名称; (三)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名称; (四)业务范围; (五)接入地点、接入方式、接入终端的数量、终端号、设置要求等; (六)许可证有效期;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依法颁发的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外航名称; (二)外航销售代理名称; (三)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名称; (四)业务范围; (五)接入地点、接入方式、接入终端的数量、终端号、设置要求等; (六)许可证有效期;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