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四条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