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民航局应当在受理外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发送至销售代理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地区管理局应当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民航局应当在受理外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发送至销售代理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地区管理局应当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