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一条

民航局应当对外航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外航需要补正的内容。外航按要求补齐全部材料后,民航局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该外航;同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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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