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设立旧货连锁店除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连锁经营的基本条件。 旧货连锁店,是指经营旧货、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管理经营模式,或者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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