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旧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注册资金; (二)有与业务活动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 (四)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五)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旧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注册资金; (二)有与业务活动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 (四)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五)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