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旧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旧货业的行业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