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旧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旧货业的行业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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