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凡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顿,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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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