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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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