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处 罚

第五十一条

年检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三个月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取消其旧货业经营资格。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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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