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五章 处 罚第五十一条年检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三个月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取消其旧货业经营资格。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