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

第五章 处 罚

第五十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取得《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或《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办理有关证照后,6个月内仍不开展业务的; (二)旧货市场、旧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年检材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旧货市场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严重失控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