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
第五章 处 罚
第五十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取得《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或《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办理有关证照后,6个月内仍不开展业务的; (二)旧货市场、旧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年检材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旧货市场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严重失控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处 罚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取得《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或《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办理有关证照后,6个月内仍不开展业务的; (二)旧货市场、旧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年检材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旧货市场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严重失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