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旧货流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 旧货流通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发展,起步阶段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旧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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