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处 罚

第四十八条

旧货业的主要执业人员(估价师、估价员)必须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旧货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